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合同 篇1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就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咨询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要求,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完成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
2、乙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在甲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基础上,通过了解项目和项目区概况、水土流失现状调查、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防治分区划分、水土流失预测等,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实施保障措施等。
3、咨询最终成果以《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形式交付甲方,并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
4、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且甲方向乙方提供所需资料之日起,乙方应在 日之内编制完成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表),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5、通过审查后,乙方应在 日之内提供给甲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批稿壹式 份。
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在武汉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按合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按时向甲方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三、甲方的协作事项:
在本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 (时间)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和工作条件:
1、完成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所需资料,现场踏勘和监测所需工作条件。
2、资料包括:工程立项资料、选址意见书及红线附图、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及批复、图纸等。经审查后,乙方应在甲方出具的材料清单上盖章确认。
3、现场踏勘:甲方须在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为乙方踏勘现场和监测提供条件,了解项目有关现场情况。
其它: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本项目的资料及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对资料及成果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其用于其它场合,在乙方向甲方正式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表)报批稿时应将资料归还甲方。
五、审查方式: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表)按照本合同第一项所列要求编制完成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查,由评审专家组出具项目评审意见作为审查证明。
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的设计费为 (人民币)。
(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 元,时间:
②分期支付: 元,时间:合同签订后 日内;
元,时间:报批稿提交后 日内。
③其它方式:
(三)在甲方付款的同时,乙方应开具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其相应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一)乙方违约责任:①非甲方原因,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甲方有权力要求乙方按每逾期一天赔偿设计费的0.5‰,逾期[ ]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向甲方支付设计总费用[ ]%的违约金;②若乙方造成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项目资料外泄,则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违约责任:若甲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天按设计费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选择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双方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2.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附件二 项目组人员表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六、如有必要,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受托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项目")进行[ ]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1技术服务的目标:[ ]。
1.2技术服务的内容:[ ]。
1.3技术服务的方式:[ ]。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1技术服务地点:[ ]。
2.2技术服务期限:[ ]。
2.3技术服务进度:[ ]。
2.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
2.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3.1提供技术资料:[ ]。
3.2提供工作条件:[ ]。
3.3其他配合协作事项:[ ]。
3.4甲方提供上述技术资料、工作条件和配合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4.1技术服务费总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该等费用已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报酬和所需的全部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4.2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支付技术服务费,并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付款:
(1)一次性支付
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
(2)分期支付
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 ]。
4.3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4.4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第五条 保密
5.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5.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光盘等)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3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乙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
(3)由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或
(4)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5.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5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年内持续有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请求后[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 ]。
第七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服务工作转由第三人承担。
第八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8.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
8.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
8.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
8.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
第九条 侵权处理
9.1乙方应当保证,其依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和/或其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9.2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技术服务成果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甲方重新获得使用上述技术服务成果的权利,或
(2)更换或改造上述技术服务成果,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技术服务成果。
(3)其它使甲方对技术服务成果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它弥补甲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
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第十条 项目服务成果的权利归属
10.1双方确定,乙方所完成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0.2双方确定,甲方利用乙方的服务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11.1技术指导和培训内容:[ ]。
11.2地点和方式:[ ]。
11.3费用及支付方式:[ ]。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双方确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提供技术服务的,每逾期[ ]日,乙方应当按照技术服务费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累计达到技术服务费总额的[ ]%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仍应支付上述违约金、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12.3乙方提供技术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更正和修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4.1发生不可抗力。
14.2[ ]。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5.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承担。
(2)向[ ]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六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6.1"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6.2[ ]。
第十七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7.1技术背景资料:[ ]。
17.2可行性论证报告:[ ]。
17.3技术评价报告:[ ]。
17.4技术标准和规范:[ ]。
17.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
17.6其他:[ ]。
第十八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18.1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甲方向其关联公司透露的,不在此限。
18.2任何与本合同相关但未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冲突时,以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为准。
18.3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8.4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8.5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18.6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印花税票粘贴处: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
1.申请登记人:
2.登记材料:(1)
(2)
(3)
3.合同类型:
4.合同交易额:
5.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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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合同 篇3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 真:
通讯地址:
电子信箱: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 真:
通讯地址:
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委托乙方就 项目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专项技术服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第一条 项目名称、阶段及工作内容
1.1 项目名称:
1.2 阶 段:
1.3 项目开展工作的内容:
第二条 技术服务质量及进度要求
2.1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2.2 技术服务进度要求:
第三条 项目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
3.1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等。
3.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第四条 甲方须提交本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及文件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通过当面递交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电子版 。
第五条 乙方的技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
在甲方支付前期工作费用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专家评审通过后0个工作日内,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乙方协助甲方获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第六条 费用、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6.1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包括报告编制费、前期工作费、会务费和评审费,总包干价为人民币 元(含税金)。乙方组织报告评审,甲方负责协助,会务费和评审费等费用由乙方支付。
6.2本合同费用分 贰 期支付,第一期支付 元(¥ .00元),作为乙方项目现场调查、资料收集等前期工作费,甲方应于合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支付 元(¥ .00元),在本项目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并获得批复文件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6.3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为本合同所有费用的唯一收款账户:
开 户 行:
开 户 名:
银行账号:
6.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上述全部费用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开具由甲方要求并确认的增值税发票种类,甲方应按照税务机关开票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号(不得简写)、法定地址、日常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全称及其账号。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应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乙方收到甲方材料之日起 日内审查确认甲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约定,逾期不予确认的视为材料符合约定。
甲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及文件超过合同约定时间 个工作日的,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交付成果文件时间相应顺延。
7.2 按第六条规定内容、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
7.3 甲方变更委托编制项目内容或所提交资料发生较大变更(如项目占地、项目平面布置图等内容的调整等),造成乙方返工的,双方除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还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同时,乙方完成成果的时间顺延。
7.4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由于政策因素(如审批权限、政策改变、选址不合理等)导致审批不通过,乙方不予承担责任,具体解决方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原则上该编制工作还由乙方承担,但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乙方已收取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7.5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尚未开始编制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前期工作费用;已开始编制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项目包干价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项目包干价的全部支付。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提供所有资料仅限于乙方对本项目的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8.2 乙方负责组织高水平的团队进行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工作。
8.3 积极协助甲方参加该项目的评审会,负责对专家组提出的报告错漏进行修改或补充。
8.4 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报批稿)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存档 份、其余 份由乙方负责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
8.5 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资料给甲方及审批单位以外的第三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质量标准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送审稿)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或逾期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报批稿)报批材料的,每逾期 个工作日按合同总价款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乙方逾期将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送审稿)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逾期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报批稿)达10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乙方根本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并另行委托第三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专项技术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2 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限付清合同款项的,每延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
第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责任为:协商处理合同约定事项。联系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进行工作联络。双方通过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由未通知方承担因此而引起相关的责任。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文件的交接方式除当面交付签收外,一方在事先通知(包括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对方的前提下还可通过邮政部门向本合同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邮件寄出后两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仍未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向南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违约的,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仲裁费用、律师费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签署补充和修改文件,这些补充和修改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即生效,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