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房屋建筑领域安全整治方案 篇1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本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指示精神和总体要求,为消除本行政区域城镇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39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房规范〔20XX〕3号)等规章及文件精神,综合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中的城镇房屋承灾体调查相关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城镇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通过进一步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形成在房屋使用安全上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范围
(一)总体范围
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对涉军队用房、保密单位用房等有特别工作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20XX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不在本次排查整治范围之内,但应予注记。
(二)重点范围
排查重点范围包括:
1、小梁薄板房屋;
2、改变规划设计用途、拆改承重构件的房屋;
3、未整治完成的违法建筑;
4、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房屋;
5、在房屋安全方面存在“四有”现象(即有多次报修、有查抢险记录、有投诉或反映、有明显隐患)的房屋。
三、工作原则
(一)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区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遵循“谁的房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造成的原因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城镇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三)房屋排查整治原则上以“自然幢”为单位,按《上海市城镇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开展数据采集,通过市里统一的排查软件填写、上传相关数据信息。
(四)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原则,及时消除城镇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做到“一房一方案”、“一项一销号”。
四、管理机构
(一)成立普陀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
区领导小组统筹开展本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规划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区房管局、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民宗办、区国资委、区商务委、区机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卫健委、区消防支队、区体育局、区民防办等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镇)。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区领导小组成员。
区领导小组下设普陀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房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办”)
区城房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办设在区房管局,负责落实普陀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推进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预算编制、资源调配等工作,负责做好与市级协调机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对接;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推进各街道(镇)做好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各街道(镇)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加强汛期、疫情防控期间城镇房屋建设和隐患整治工作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负责统计、梳理、汇总各街道(镇)的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并按区领导小组的要求,动态组织对各街道(镇)工作绩效的考核。
各街道(镇)成立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小组
要切实落实街道(镇)排查工作主体责任和整治工作督促指导责任,原则上由各街道(镇)分管领导担任小组组长,管理办(规建办)、网格中心、各街道(镇)房管机构的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居委会书记为小组组员,落实专人组成工作专班。负责具体实施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整合辖区内的工作资源,做好信息收集、系统录入、牵头组织落实对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的安全性评估检测鉴定,督促责任人落实临时避险措施和整治责任,同时做好排查整治工作中的群众宣传、信访投诉处理、矛盾化解和社会维稳等工作。
五、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房管局
1、负责按照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对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明确工作标准,规范资金使用,协调区财政局落实区级资金,加强人员培训,协调房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各街道(镇)推进工作。
2、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和各街道(镇)的工作数据送交和成果汇交等工作。
3、依托“一网统管”和城市综合管理网格化平台,把城镇房屋综合化管理信息纳入平台,推进各部门和各街道(镇)信息共享,提供排查技术支撑,健全城镇房屋档案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4、对符合本市老旧住房综合修缮改造工作范围的需整治房屋纳入年度修缮改造计划。
5、负责收集、整理、总结、提炼工作中的经验成果,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有长效”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二)区建管委
1、负责按照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对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配合区房管局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2、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对经检测明确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任的房屋安全问题,会同各街道(镇)督促责任人履行整治责任。
4、负责按照《上海市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会同各街道(镇)做好相关住宅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5、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三)区规划资源局
1、负责结合城镇房屋数据核查和调查工作成果,共享城镇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和地图信息。
2、协助开展违法建筑整治等工作。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四)区应急局
1、结合本市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协同做好面上排查整治协调等工作。
2、配合协调做好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数据与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的成果汇交审核工作。
(五)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指导城镇经营类房屋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
(六)区城管执法局
负责违法建筑和违规破坏承重构件房屋等的整治工作。
(七)区财政局
1、负责将城镇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所涉区级资金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等工作。
2、做好城镇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
(八)区文化旅游局
1、负责指导城镇文化和旅游经营性场所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九)区民宗办
1、负责指导城镇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区国资委
1、负责指导下属国有企业的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一)区商务委
1、负责指导重点商业体的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二)区机管局
1、负责指导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区机管局所服务保障管理的区机关集中办公点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三)区教育局
1、负责指导城镇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四)区公安分局
1、负责指导城镇旅馆业、特种行业的许可证复核等工作。
2、督促各属地派出所在各街道(镇)在隐患房屋整治过程中提供工作协助。
(十五)区民政局
1、负责指导城镇养老机构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六)区司法局
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镇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等工作。
(十七)区卫健委
1、负责指导城镇医疗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八)区消防支队
1、负责指导公众聚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各街道(镇)推进房屋消防安全整治相关工作。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九)区体育局
1、负责指导公共体育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二十)区民防办
1、负责指导房屋民防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有安全隐患民防设施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二十一)各街道(镇)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进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2、负责对本辖区内排查发现的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鉴定,明确建议整治措施,如有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
3、负责督促责任人落实整治资金,制定整治方案,对确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在完成整治前,应协调采取相应的临时避险措施。
4、负责对相关责任人编制的隐患处置“一房一方案”进行备案,建立完善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督促限期整改,实行销项管理。
5、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六、工作程序
(一)内业数据摸底
由区房管局负责,会同区应急局,综合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中的城镇房屋承灾体调查相关内业工作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采购第三方服务单位为各街道(镇)提供技术支撑。
区规划资源局给予不动产登记信息方面的支撑。
各行业主管部门先行提供各自工作范围内掌握的房屋的相关信息。
各街道(镇)作为排查责任单位,应以街坊为单位,分片落实排查负责人,街坊内可以以居委会为单位,分组落实具体负责人,推进内业数据摸底工作。
第三方服务单位配合各街道(镇)开展本区城镇房屋内业数据摸底、比对等工作,并协助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工作。
20XX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区内业数据摸底工作和排查重点范围内房屋的梳理。
(二)房屋外业调查
由第三方服务单位配合各街道(镇)开展城镇房屋安全隐患现场调查,核准房屋地理位置、改造情况、房屋安全隐患情况等信息,协助各街道(镇)采集房屋完损状况判断数据,并协助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工作。
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调查,并出具初步排查书面结论。
参加外业现场调查的工作人员需持有统一的证件,各街道(镇)应做好证件使用人登记和证件的发放回收工作。
结合甘泉街道试点工作经验,在全区各街道(镇)全面推进,力争在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特殊房屋的调查
对于涉及市级及以上单位管理的房屋、涉军队用房及保密单位用房由各街道(镇)梳理房屋地址清单,由区房管局统一向市房管局汇报,请求协调对接权属单位配合开展排查工作。对涉密信息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执行,力争在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
对于排查中发现的无明确权属信息由区规划资源局协助,做好房屋合法性认定工作。
(四)房屋的整治
1、经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各街道(镇)向城管执法局上报。
2、组织安全性评估检测鉴定。对排查中发现的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由所在街道(镇)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依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XX)、《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TJ08-79-20XX)以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检测鉴定,并明确建议整治措施。
对排查中发现的外墙面及附着物、建筑附属构件的安全隐患问题,根据《关于本市房屋外墙面及附着物、建筑附属构件的高空坠物隐患问题处置工作意见》(沪精推办〔20XX〕10号)的要求进行处置。
3、落实整治责任。按照“谁的房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造成的原因谁负责”的原则,依据《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39号)等规定,明确相关责任人,对确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并落实整治资金。
对按照政策可纳入本市老旧住房修缮改造范围的房屋,由各街道(镇)报区房管局,申请纳入老旧住房修缮改造范围,各街道(镇)负责做好居民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各街道(镇)督促本行业相关责任人落实整治责任。
4、制定整治方案。相关责任人要根据评估鉴定结论,编制隐患处置“一房一方案”,明确隐患处置的具体方式和处置时限,并报所在街道(镇)备案。如有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在完成整治前,应采取相应的临时避险措施。
对纳入老旧住房修缮改造范围的房屋,由确定的实施单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并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制定修缮改造方案,予以实施。
5、加大督促整改力度。按照时限要求,加大对隐患处置方案编制和实施整改的督促力度,对加固、拆除重建等涉及相关行政审批的整治方式,区相关部门应建立绿色通道,协调落实申请主体,加快办理速度。
6、建立销项制度。各街道(镇)建立完善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全面登记存在安全隐患的城镇房屋,明确采取的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有关内容,督促限期整改,实行销项管理,完成一项、销号一项。
7、整治完成时限。对排查发现的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应于20XX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对排查发现的一般损坏房应在4年内完成整治。
(五)落实日常巡查
各街道(镇)结合网格化管理强化对既有房屋的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城镇房屋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相关责任人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各街道(镇)加强台汛期间重点巡查,在面上排查的基础上,密切掌握房屋受灾风险和安全隐患,特别是对尚未整治完成的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进行重点排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督促立即整改解决,严防隐患衍生为重大险情。
(六)建立管理长效机制
各街道(镇)要配合区房管局按照本市统一要求,做好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更新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我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动态发现、动态处置”的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城镇房屋档案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力争用4年左右时间完成。
七、工作保障
(一)资金承担
1、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摸底排查阶段的资金由区财政资金承担。
2、整治阶段的疑似隐患房屋的评估检测鉴定资金和整治资金由责任人承担。对可纳入本市老旧住房修缮改造范围的房屋,应优先纳入老旧住房修缮改造工作范围,按照市、区、业主既定的资金承担比例共同承担。
3、对责任人一时难以明确的疑似隐患房屋,由各街道(镇)落实资金先行托底开展疑似隐患房屋评估检测鉴定,根据检测报告明确的责任,督促责任人落实评估检测鉴定及整治资金。
(二)会商协调机制
区城房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办建立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会商协调制度。
1、排查摸底阶段,原则上每月召开由各街道(镇)参加的例会,汇总工作进度,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行业管理单位根据各街道(镇)所提需求,参加例会。
2、整治阶段,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例会,有整治任务的街道(镇)和行业管理单位参加会议,研究整治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第三方服务
第三方服务单位指由政府部门或各街道(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的,在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相关服务的单位。
参与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宜为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的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推荐单位。
为保障房屋排查与后续评估检测鉴定工作的客观性,已在全面摸底排查时提供技术服务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担任同幢房屋的后续评估检测鉴定的技术服务单位。
(四)司法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协调审判机关开展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司法调解工作。
(五)工作报告
各街道镇应于每月15日和30日,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区城房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办。
区城房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办每月5日将工作进展情况以简报形式报区领导小组。
八、其他规定
(一)工作依据标准
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TJ08-79-20XX)
2、国家行业标准《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
3、国家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XX)
4、《上海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方案》
5、其它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
(二)方案有效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上级部门另行出台新的工作文件,按上级文件执行。本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方案解释
本方案解释由区房管局负责。
2024年房屋建筑领域安全整治方案 篇2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3月31日全国安全生产和住建部视频会议精神,深刻吸取重大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安委会、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工作部署,针对近期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省住建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隐患,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决稳控安全生产形势。现结合住建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集中用两年左右时间,聚焦重点排查整治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夯实基础,提升安全治理能力,坚决遏制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事故总量,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由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地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的政治责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实现预定的工作目标。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建立安全管控体系。认真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严格要求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加强危大工程管理力度,强化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施工过程中旁站、验收、监测等环节管理,杜绝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论证、不严格按论证后的方案施工等问题,确保危大工程风险可控。
2、深入排查安全隐患。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持续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模板支撑、起重机械、钢结构工程等危大工程和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为重点的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紧盯起重机械倒塌风险,紧盯基坑坍塌风险,紧盯架体失稳风险,紧盯电气火灾风险,“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各类重大隐患,做到隐患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3、狠抓隐患整改落实。工程参建单位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坚决防止隐患变成事故。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起质量安全首要责任,逐项跟踪整改落实。同时各地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隐患不整改不销号,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真正实现闭环管理。
4、建立双重预防机制。以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标准》和《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两个地方标准为引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风险防范化解能力,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抓根本、治源头,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
1、严格落实手册要求。各地和企业要全面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要把贯彻落实手册与日常监督检查、建筑工人技能培训、标准化考核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手册制度落地见效,实现企业、项目和人员全覆盖,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提升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2、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手册有关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
3、落实关键人员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一岗双责。参与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关键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将手册要求落实到每个参建单位、每个工程项目、每名作业人员、每一道施工工序,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4、持续开展全省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以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管理平台为切入点,通过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完善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形成示范引领作用,逐步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向标准化、精细化迈进,实现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再上新台阶。未全面应用手册平台的,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5、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针对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要求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各地要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20XX年“巩固提升”阶段工作安排,动态更新“两个清单”,细化实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主体,确保任务和措施,做到可量化、可操作、可检查、可考核,切实实现安全风险防控目标和巩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果。
(三)提升施工安全综合治理能力。
1、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程参建单位要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全员年度安全培训、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强化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防止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发生。
2、强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工程参建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及时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强化“四口”、“五临边”等部位保护措施,做好高空作业、垂直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环节的安全防护,切实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避免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3、提升安全技术防范水平。鼓励工程参建单位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快推广涉及施工安全的智能建造技术产品,减少人工参与施工建设,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风险。鼓励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推动智慧工地建设,研究制定智慧化工地标准,引领企业向智慧化工地发展,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智能化管理水平。
4、深入推进“建机一体化”管理模式。在现有“建机一体化”管理模式下,制定“建机一体化”企业监管办法,引用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对“建机一体化”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建机一体化”企业,评选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必须采用“建机一体化”模式,降低起重机械的安全风险。
5、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当前省内疫情防控的严峻复杂形势,严格按防控指南和有关要求加强管理,因地施策,分区分类施工。要根据事故风险特点和重大危险源等因素,制定完善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医疗应急装备和抢险救援设备,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同时建立应急值守工作制度,遇到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做到快速响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6、探索实行安责险。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应招尽招,不得规避招标。建设单位要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重点整顿“白图施工”、“三边工程”、“四无工程”“无证上岗”“黑塔吊”等危及施工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严格工程竣工验收。
2、大力整治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不得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建设单位应将质量检测业务依法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应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省厅将开展检测市场专项治理暗查暗访,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和不实检测报告行为。
3、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通报、约谈、督办、问责、“黑名单”等工作措施,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加大处罚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同时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曝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处罚信息,进行重点监管,形成典型案例汇编。
4、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及时发现和严格处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企业。对信用评价优秀的实施绿色通道,自动延续;对信用评价不合格、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实施重点监管。
5、深入推进“两违”专项清查工作。各地要抓紧完成“两违”专项清查,重点对建造年代较早、长期失修失管、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人员聚集场所优先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采取措施,分级分类妥善解决。要全面排查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责权,依法依规实施整改。
(五)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示范带头作用。
1、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规律,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未批先建、边建边批,不得以会议审议等非法定程序代替相关审批。要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效益和安全生产。
2、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报请政府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3、打造安全生产示范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打造一流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技术,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要当好安全生产排头兵,建设精品工程、绿色工程、安全工程,发挥好政府投资工程典型示范作用。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4月1日—4月12日)
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并于20XX年4月12日前报送至厅安委会办公室。
(二)排查整治阶段(20XX年4月12日—20XX年12月)
各地要围绕治理行动重点任务,于20XX年7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20XX年9月底前,要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省厅将采取“四不两直”和明察暗访形式,适时对各地房屋市政工程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开展督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各地要持续开展治理行动,采取全面排查、重点抽查、层级督查等方式,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推动治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治理行动重要性的认识,统筹安全和发展,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两手抓,两不误。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的工作机制,分管领导负实责,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压实责任。充分运用“五化”工作法和“四步法、五清单”工作模式,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统筹有序推进。各地要将治理行动与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危大工程专项整治行动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保持严管理的高压态势,做到“真排查、深排查、查彻底、除隐患”。坚持“属地检查为主、上级抽查为辅”的原则,避免短期内重复检查、增加基层和企业负担。
(三)提高监管效能。各地要主动协调,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参与日常监督。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干部+专家”、“四不两直”等执法检查模式,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衔接,提升监管水平。对安全生产治理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坚决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多样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做好正向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通过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提升建筑工人安全素质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加快建造方式转型,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构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024年房屋建筑领域安全整治方案 篇3
为扎实配合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根据永安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永安市生产经营租住场所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方案》(永政安办〔20XX〕18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行业主管、市县主责、乡镇(街道)落实”的原则,立足市场监管职责,以依法查处和强化督查为着力点,提升监管效能,全力配合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查处。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地方政府排查抄告的和有关部门抄告的利用危险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部门职责内依法进行查处。
(二)督导检查。按照市《整治方案》的规定,专项行动实行辖区负责制,各市场监管所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当地住建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三、查处原则
(一)单位或者个人以乡镇(街道)等地方政府排查发现并抄告市场监管部门的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危险房屋处置整改完毕前,暂不予以办理。
(二)对乡镇(街道)等地方政府排查发现并抄告的利用危险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原则上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查处部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负责查处。
1、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的无证且无照经营行为,由相应的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查处;
2、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无证经营行为,由相应的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查处;
3、已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无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四、时间安排
20XX年5月开始至20XX年9月2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5月10日前))。各市场监管所应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情况,对配合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细化工作措施和实施方案。
(二)参与排查整改阶段(20XX年8月20日前)。结合工作部署情况,参与对地方政府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排查查处。
(三)总结提升阶段(20XX年9月20日前)。及时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典型做法和问题不足,固化治理成果,完善制度机制,提高生产、经营、租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配合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好专项行动的开展。
(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市场监管所应加强与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对乡镇(街道)等地方政府抄告市场监管部门的涉及应由其它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查处的利用危险房屋从事无证经营案件线索,应及时提醒乡镇(街道)等地方政府移送其它行政许可部门查处。
(三)加强联系,定期反馈。各单位应指定一个相关人员作联络员,承担牵头组织和沟通联系有关工作,6月起,各市场监管所每月20日前向局市场科报送《生产、经营、租住场所重大火灾风险统计表》(见附件1)和当月工作小结,9月13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2024年房屋建筑领域安全整治方案 篇4
为切实加强我街道住房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东皇街道老旧危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街道老旧危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村建办,由梅中亚兼办公室主任,袁治国、邹松松负责具体办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街道辖区内老旧危房隐患和问题,摸清底数,分类制定防范措施,消除老旧危房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群众安宁。
三、整治内容
农村老旧自建房屋、城区老旧居民住宅、非法建筑、征收待拆迁房屋、寺庙道观庙宇等建筑物安全,以及城中村、老旧院落集中居住区域消防安全。
四、责任分工
各村(社区)负责对辖区内老旧危房进行全面的大排查,做好老旧危房建档工作,并定期汇总报送相关统计信息,同时要发动督促业主(使用人)进行自查。街道村建办将负责督促、指导、检查排查工作,并且对辖区内的房屋查出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五、排查时限
(一)安排部署阶段(20XX年3月10日)
街道召集各村(社区)及相关部门安排部署老旧危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明确职责和任务。
(二)排查隐患阶段(20XX年3月11日—3月20日)
各村(社区)全面开展老旧危房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及时上报村建办。
(三)整改整治阶段(20XX年4月20前)
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跟踪监管、整改到位。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对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排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层层落实政策排查和监管责任,确保排查工作部署到位、组织到位、检查到位、问题解决到位。各村(社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老旧危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确定专人负责和报送整治工作情况,将责任明确到具体人员。
(二)突出重点,做到精准施策。针对C、D级老旧房屋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撤离D级危房人员,对拒不整治的要采取强制治理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三)加强政策宣传,提升安全意识。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老旧危房安全生产知识宣传、事故警示教育,切实提高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