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路内泊位和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 篇1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市容市貌管理,改善和提升城市形象,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充分发挥城市道路使用功能,满足临时占道停车需求,有效解决城市道路车辆乱停乱放问题,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切实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和群众出行方便,逐步形成“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给格局。通过“限定时间、划定区域”的管理方式,加强城区主要道路及公共场地停车位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充分挖掘停车泊位资源,促进车辆规范有序停放,进一步提高车辆流转率,切实改善城市交通状况。
二、实施原则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从严控制、依法管理、合理收费”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成立__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____
副组长:____
成员:____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停车收费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蓝__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蓝民兴同志兼任。
四、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办公室
统筹协调推进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实行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实施工作存在的问题。作文 WwW.ZuOwENbA.NeT
(二)县委宣传部
1、组织有关媒体加大临时停车泊位规范管理的宣传工作力度,对管理新措施、新手段进行充分的宣传报道,加强网络舆论和正面宣传引导。
2、加强舆论监督,对住建局提供的在临时停车泊位设置、保管、收费过程中出现的乱作为、乱收费等现象进行曝光。
(三)县发改局
根据划分的停车区域,确定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区域收费时间点、时间段,负责听取收集各方面对临时停车收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临时停车收费价格听证会或者公示临时停车收费价格,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1、指导、监督、检查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者开展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及日常管理工作,配备标志标线,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2、每年根据城区道路交通建设及车流量变化情况,会同县产投公司、住建局对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规划提出相应调整方案。
3、加大执法力度,联合县住建局、产投公司加强对主城区未经许可占用车行道乱停乱放车辆等违反交通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专项管理机制,有效遏制主城区车辆乱停乱放现象。
(五)县司法局
负责对收费相关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实行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依法依规。
(六)县财政局
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建设、维护以及临时停车泊位服务管理所涉及资金的收支管理,并加强对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情况的检查监督。
(七)县住建局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划定和停车收费管理建设,说明街道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的必要性。形成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可行性方案,以便县发改局向社会各方面听取收集停车收费意见建议或组织临时停车收费价格听证会。
2、加大执法力度,联合公安交警大队、产投公司加强对城区未经许可占用车行道乱停乱放车辆等违反交通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专项管理机制,收集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集过程中出现的乱作为、乱收费等曝光材料,并提供给融媒体进行曝光。有效遏制城区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加强对人行道、公共场所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八)县交通运输局
协助公安交警、产投公司、住建部门制定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停车泊位的设置计划和使用评估,并根据城市公共客运需求提出停车泊位设置建议。
(九)县税务局
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泊位定额收费发票管理工作。
(十)县产投公司
1、组织开展推进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停车泊位服务收费实施工作。
2、每年根据城区人行道建设及车流量变化情况,会同公安交警大队、住建局对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规划提出相应调整方案。
3、指导、监督、检查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工作。
4、会同公安交警大队、住建部门做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停车泊位的设置工作,牵头推进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
(十一)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者
1、依法办理营业许可、收费许可、收费发票申请领用等相关手续。
2、加强内部综合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3、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4、完善临时停车泊位的建设和设置,如配备标志标线、停车和收费公示牌、电子计时计费终端等。
5、主动接受公安、市政管理、物价、城监等部门的监管指导。
五、实施步骤
(一)确定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者阶段(本阶段已完成)
根据__县产公司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者,签订相关合同。
牵头单位:县产投公司
(二)宣传发动阶段(长期实施)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停车位管理的重要意义及相关管理规定,加强网络舆论引导,形成全民共同参与和支持临时泊位停车收费管理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产投公司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住建局
(三)征求意见、听证和公示阶段(20__年10月1日—20__年12月15日)
1、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者根据每条停车收费道路、每个公共场地停车需求量及道路实际状况制定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按程序要求制定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成本测算后报县发改局审核。
2、将临时停车收费方案(含收费区域收费时间点、时间段和停车收费标准)向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进行公示,组织召开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者
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产投公司
(四)组织实施阶段(20__年12月15日—20__年12月31日)
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者具体组织实施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工作。
1、根据制定的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县产投公司指导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者设置完善临时停车泊位相关配套设施(配备标志标线、停车和收费公示牌、电子计时计费终端等)。
2、县产投公司指导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者在临时停车位服务收费实施前7天完成内部培训,持证上岗,正式实施停车收费工作。
3、由县住建局牵头,县产投公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加大对主城区内车辆乱停乱放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者的监督指导。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产投公司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
(五)设施完善阶段(20__年1月1日起,长期实施)
根据停车收费实施情况,不断修复和完善临时停在泊位的建设和设置(配备标志标线、停车和收费公示牌、电子计时计费终端等)。
牵头单位:县产投公司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住建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我县城市道路资源紧缺和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导致停车难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市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实施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已刻不容缓。要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美化城市居住环境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切实抓好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协作。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责任单位要加强配合协作,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三)加强宣传。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的意义,积极引导市民正确认识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自觉遵守车辆停放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城区路内泊位和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 篇2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停车场车辆停放秩序,根据《_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__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_政办〔20__〕__号)、《__市物价局关于印发__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__价费〔20__〕__号)、《__市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我市公共场地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__价费〔20__〕__号)、《__市物价局关于新能源汽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__价费〔20__〕__号)、《__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__市新能源汽车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__发改收费〔20__〕__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拟定如下: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场地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所有车辆停车30分钟内免费,收费时段为:08:00-22:00。
1、一类路段:停车30分钟后的第1个小时,小型汽车按2元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停车30分钟后的第2小时起,小型汽车按每半小时1元收取,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费时段内最高限价20元。
二类路段:超过30分钟后,小型汽车按每小时1。5元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费时段内最高限价16元。
所有车辆连续在收费时段停放的,可按上述标准循环累加收费。
路段类别详见附件,路段类别及车位设置由县公安交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交通畅通和确实必须的原则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公共场地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所有车辆停车30分钟内免费。停车30分钟后,小型汽车按每小时2元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24小时内小型汽车最高限价15元,中、大型汽车最高限价30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按1元/辆。次收取。
所有车辆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可按上述标准循环累加收费。
大、中型汽车按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量计费。车辆类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划分。
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供车辆临
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公共场地停车场是指利用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资本为政府代建的场地,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场地设立的公共停车场。
公共场地停车场收费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自主对照公安交警、城市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停车场设置及经营的各项条件,符合条件并获得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即可按照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施收费,无须另行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
三、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在全县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放泊位及政府投资或利用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减半收费优惠政策。在城市道路新能源专用泊位上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免费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实行2小时内免费停放政策。
(二)新能源汽车在城市道路或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充电期间免
收停车费,充电完成超过1小时后未及时驶离的车辆,按5元/小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中,对23:00后完成充电的车辆,延长至次日早上8:00免收停放服务费。
四、对下列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环卫车、工程抢险车、市政维护车等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二)对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证照齐全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车辆一律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四)行政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拖移、证据登记保存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在查封、扣押、拖移、证据登记保存期间,由实施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在查封、扣押、拖移解除后或证据退还通知后,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时限取走车辆,由此产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五、县域内医疗机构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原有文件执行收费。
六、公共场地停车场停车收费涉及面广,请有关单位在收费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做好收费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七、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