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转让合同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由、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 身份证号: ;
受让人: 身份证号: 。
第二条 出让人确保:其合法拥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同意将本合同约定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确认: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土地位于:出让面积(平方米),长(米),宽(米)。
第四条 本合同出让土地用途为:修建房屋。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永久转让,无年期限制。本合同项下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总价为 元(人民币),签订合同之日现金支付。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
第七条 双方均按照诚信原则履行该合同。从此合同中土地交付之日起,出让人应保证受让人对土地(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土地)的全权使用权。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本合同共一页,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签字):
受让人(签字):
年月日
地块转让合同 篇2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多次商量一致,甲方自愿将龙川县新城开发区2号小区地块转让给乙方开发使用,具体双方洽淡条款如下:
一、甲方两块地块转让给乙方的地址是:第一块座落在龙川县新城开发区2号小区,国土证号第0013329号,地号:3313329,使用面积288.3m2,地类(用途)综合,第二块座落在龙川县新城开发区2号小区,国土证号:0013330号,地号:3313330,使用面积:472.60 m2,地类(用途)综合,共计使用面积:760.9 m2。
二、甲方按龙川县建设规划局规划实建面积为准,现甲方得知规划局规划信息该两块地块实建面积约330 m2。
三、甲方地块转让给乙方按实建落地面积每壹平方单价为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实用面积330 m2=528万元,甲乙双方执行规划局规划实建落地面积计算,多除少补面积交易方式。甲方必须协助乙方过户手续登记成功为止,过户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四、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日起,乙方先预付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给甲方作为地块订金款,余额款在龙川县国土资源局交易所登记签名后当天一次性付清余额给甲方,如果乙
方在两天内无法支付余额款给甲方,视乙方违约,乙方预交订金款壹佰万元作补偿甲方损失金。
五、甲方转让给乙方地块办理过户期限为二个月(即从20xx年4月9日至20xx年6月9日止)。如甲方违约过户期限,甲方要补偿乙方损失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给乙方。
六、此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自愿签名日起生效,双方都有同等法律保护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地块转让合同 篇3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 原采矿权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采矿许可证号: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生产规模: ,矿区面积: ,发证机关: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转让采矿权属 所有,该矿权无权属争议。
第三条 转让采矿权位于 ,矿区范围坐标为:
第四条 依据甲方提供的 公司 年 月编写的《 》资料显示:截至 年 月。该矿山在其矿界范围内保有资源量 为 万立方米。
第二章 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及权益实现
第五条 甲方于 年 月将 采矿权
以 方式在 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
第六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协议转让成交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
第七条 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完采矿权转让成交金额后,方可要求甲方提供采矿许可证等规定的全部资料,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采矿权转让后,甲方尚未履行的矿山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复垦、用地手续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等法定义务由乙方继续履行。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方违约,将给乙方10万元的赔偿;若乙方违约,将给甲方10万元的赔偿。
第四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承办机构将按有关文件精神,在相关媒体和交易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交易鉴证手续,有异议的,中止交易,待异议消除后,方可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以本合同附件的形式或者补充合同的形式确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承办机构 份,乙方到 变更采矿权人时提交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