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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范文

2024-03-27 15:24:30 范文大全 打开翻译

民间借贷范文 篇1

非法借贷不受保护

[案情]20xx年4月11日,王某在辽中县茨榆坨镇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4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4月15日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王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韩华:王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范文 篇2

动产质押有说法

[案情]20xx年8月21日,刘某与沈阳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一份自驾车,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可是事隔一个月,刘某便将车质押给赵某,并从其处借款20万元,并约定还款取车。刘某没有如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车费,租赁公司才知道车已经被刘某质押给别人,并用于赌博。租赁公司立即报案。公安部门从赵某手中将车返还给租赁公司。赵某认为自己利益受到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还款,并由公安部门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只判决由刘某还款。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郭净:刘某在明知租赁的车辆不允许质押的前提下,将车辆质押,换取借款,其行为违背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质押行为无效。但其从赵某处借款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且赵某在借款时并不知道刘某用于赌博,故判决刘某应返还赵某借款。由于公安部门扣押轿车并将车返还车所有权人,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不用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赵某由于对质押财产审查不细,结果吃了大亏。对于汽车这样的动产质押,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所有权人。如动产是第三人所有,质押须经其同意。质押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大额借款最好设立担保,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范文 篇3

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辽宁省小长山乡英杰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住辽宁省广鹿乡沙尖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原告的儿子原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现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领导,也是本案的实际控制人(20xx年6月8日的借条也是亲笔书写),与原审法官原为同事关系,从而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原审法官依法应当回避,却在被告申请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回避,并作出了错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4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5条第2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现上诉人再次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本上诉案件,将该案移送大连市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该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甚至主体关系都不明确,争议也较大,不应适用独任审判,根据《独任审判员工作细则》规定,该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度。

因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使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均受到不公正侵害。

二、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的“20xx年6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错误,上诉人并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资金,而是因为20xx年2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儿子(借款协议上为签名)有借款行为,此后,向上诉人索要欠款,在上诉人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手书借条一份,逼迫上诉人签字。因此,20xx年6月8日的借条,并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也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更不是由上诉人出具。

2、“此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4次向原告偿还了借款140万元”错误,上诉人共分五次向偿还借款150万元。

3、原判决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即上诉人实际仅收到借款180万元,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资金交付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径行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270万元,明显违反证据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此,原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错误,其认定内容错误。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合同法》第2条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主体系发生在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与被上诉人没有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错误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于法无据。

2、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另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本金的认定应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本案中,上诉人实际只收到借款180万元。

3、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证据认定的要求,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6条之规定。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款项支付行为的情况下,让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270万借款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原判决程序违法,且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判决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全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范文 篇4

借用物品:澳柯玛冰柜一台

借用时间 20xx年x月x日 归还时间20xx年x月x日 借用情况说明:冰柜外表没有受损,工作正常。

1.借用期间如遗失所借物品,应按所借物品购买时的原价进行赔偿;

2.所借物品物品由借用人妥慎使用,有任何损坏,包括物品损坏、零部件损坏或遗失,则借用人必须照价赔偿;

3.所借物品如遇故障或损坏,应及时向有关人员进行反映,借用人不得自行处理,否则责任自负。

特立此据

借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民间借贷范文 篇5

写明用途以防抵赖

[案情]20xx年3月25日开始的此后一年里,杨某先后三次向魏某借钱,共计7万6千元,并写明了借款用途和还款时间。但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要,杨某未能偿还。期间,双方因房屋买卖发生争议。杨某认为,其中有两张欠条是因房屋买卖形成的,现房款已经结清,他不应还款。但魏某出具的这两张欠条写明借款用途分别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货急用钱借款和孩子上学所用。法院判决杨某返还魏某欠款。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宁:当事人双方对欠条给予了不同的说法。法院只能依据欠条的记载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因杨某提出的诉讼主张与欠条上的文字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范文 篇6

转让债权当通知债务人

[案情]20xx年2月6日,向某向一公司借款44万元,约定一年内返还。后向某将借款借给邱某,邱某没有返还借款。20xx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刘某。现刘某将向某告上法庭。但向某以转让债权未通知他,也未经他同意,转让行为无效为由,认为不能给刘某返还借款。法院判决向某返还给刘某44万元。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张红君:此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对于向某认为,转让协议没有取得他同意,此债权转让对他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因刘某已经提起诉讼,依据有关规定应以起诉状送达债务人的时间为通知时间,此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该效力不以债务人承诺为前提。现刘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向某出具的借条原件,能够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向某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需要提醒债权人的是,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民间借贷范文 篇7

答 辩 人:王海,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x人,现住,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马兰,女,汉族,x年x月x日生,x人,现住,联系电话。

xx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返还借款66.7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xx年3月18日,被告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76.7万元,被告出具了《欠条》。xx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兰,借款人——被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20xx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50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xx年7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xx年7月份底至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兰与被告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海

xx年11月29日

附:本《民事答辩状》副本1份。

民间借贷范文 篇8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XX省资阳市安岳县高屋乡社皇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联系电话:。 被告:,女,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XX省三台县新生镇星火裕民村1组0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60720.5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用手机拨打被告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 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此 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范文 篇9

本人(借款人) 今借到(出借人) 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借款期限自月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个月,利率为每月_____%,利息按月结清并于每月 号前支付出借人,全部本息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还清。 借款人如已经按月结清并支付出借人利息,出借人不得在刚借款的 个月内提出还款要求, 个月以后出借人因急需归还资金,应提前 日告知借款人,借款人应保证及时归还。

借款人(签字押印)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范文 篇10

原告:,女,汉族,19xx年x月1x日出生,住址:x市x区教x路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广西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秋利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本金人民币250000元给原告;

2、判令被告支付暂计至20xx年10月25日的利息人民币50000元给原告,直至还清本金利息为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8月23日签订《借款合同》,并于20xx年11月24日续签了《借款合同》(续借),两份合同均约定了借款本金、利息计算方式和结算方式、借款期间等内容,借款期限至20xx年5月24日止。

如今借款合同到期,被告自20xx年2月24日起,未再支付任何利息给原告。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已经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挽回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还清本金及利息。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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