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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范文2024年

2024-01-25 09:47:37 范文大全 打开翻译

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范文2024年 篇1

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海西州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全州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防火期

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

二、防火范围

全州所有林区、国有林场、封山育林区、退耕还林草区、人工造林区、草原全面实施禁火封山。

三、防火内容

防火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中“八个严禁”规定:

一严禁在防火区焚烧秸秆、玩火、放孔明灯、乱扔烟头及其他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

三严禁在防火区铲烧草皮灰、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焚烧垃圾、吸烟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严禁在防火区进行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爆破、射击等涉火活动。

五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种车辆进入防火区。

六严禁有护林、草防火任务单位的带班领导、值班人员、护林员脱岗。

七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

八严禁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职责,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做好防火物资储备和队伍组建,充分做好扑火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防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二因生产、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市、县行委政府审批,取得生产用火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时间、地点、范围用火,并接受行业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有林场要深入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引导群众革除陋习、文明祭祀,积极倡导群众采用鲜花祭祀。要加大对违法违规用火案例的宣传,使群众认清违规违法用火导致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危害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凡在森林草原防火严管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用火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员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违者将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罚,拒不服从森林防火管理人员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进行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西州森林草原火灾报警(举报)电话:

海西州应急管理局:XXX、XXX

海西州林业和草原局:XXX

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范文2024年 篇2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即日起,禁止在林区及林缘一百米范围内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森林防火紧要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届时市政府将根据森林火险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森林防火紧要期)。其中:寒衣节、元旦、春节期间、清明等火灾高发时段或者在森林防火紧要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范围:全市所有林区及林缘一百米范围内。

三、禁止野外用火要求:禁止森林防火区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下列行为:

(一)严禁林区内生产用火和工程用火;

(二)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四)严禁烧香、烧纸钱、燃蜡烛、烧垃圾等;

(五)严禁炼山、烧荒积肥、秸秆焚烧、烧田埂,烧蜂(蚁)窝等;

(六)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点火照明、烤火取暖等;

(七)严禁使用枪械、电击狩猎、放火驱兽等;

(八)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防火紧要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务必扫“防火码”,自觉接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和扫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车辆应当配备灭火器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对搭载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搭载人员丢弃火种。

五、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应当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六、凡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行为应当立即制止或报告护林网格员,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护林网格员或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XXX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值班电话:XXX

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范文2024年 篇3

为严防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省林业局、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通告如下:

一、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20XX-20XX年度全省森林防火重点期提前从20XX年9月12日开始,到20XX年4月30日结束。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全省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违法违规野外用火: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2、禁止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秸秆;

3、禁止吸烟、野炊和烤火;

4、禁止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全省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森林防火工作,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报警电话:12119。

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范文2024年 篇4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XX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XX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严禁在全市山林禁火区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XX年10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林以及距山林边缘1000米内的耕地等为禁火区,禁止一切违法野外用火,林区村庄要制定山林防火“村规民约”。

三、禁火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山林禁火期内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山林禁火区墓地坟头烧香、烧纸、燃放鞭炮;

(二)严禁在山林禁火区及其周边烧荒、烧地堰、烧农作物

秸秆、烧果品袋、焚烧垃圾;

(三)严禁在山林禁火区野炊、烤火、烧蜂、吸烟、点火把照明、电击野兔以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五)山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配备灭火装备和防火人员,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内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六)在山林禁火区内经营饭店、民宿、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

(七)在山林禁火区内采矿、修筑工程设施或从事爆破、勘察、施工等工程建设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八)在山林禁火区从事野营、登山、庙会、旅游、放牧等活动,需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服从森林防火管理;

(九)进入禁火区旅游休闲及从事农事活动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履行森林防火义务,严禁携带任何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从源头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十)消防蓄水池、防火通道、护林房、监控等防火设施,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凡在森林防火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范文2024年 篇5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XX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规定,严禁在全市林区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威海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内及距森林边缘500米范用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火区域实施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点火取暖、祭祀用火、爆破用火、电焊、投放空中移动火源、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严禁携带火种、易燃物品,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灾隐患,拒绝接受、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在禁火区域从事野营、登山、庙会、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森林防火管理。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森林管护者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七、禁火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森林防火责任,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八、在禁火区域内采矿、修筑工程设施或从事爆破、勘察、施工等工程建设活动,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做好防灭火工作。

九、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十一、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XX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范文2024年 篇6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全区天气以晴好为主,昼夜温差大,无明显降水,林下可燃物干燥,不少地区森林火险等级达到高度危险(四级)级别,加上当前正值春耕季节,农事野外用火和林区生产生活用火频繁,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X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11日为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区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禁火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火区域,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二)禁止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禁止其它野外用火行为。

三、在禁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派员设卡检查,严防严守,查禁火源上山。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范文2024年 篇7

当前,我镇正经历罕见连晴高温极端天气,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做好今年农作物秸秆禁烧、综合利用和森林防火工作,保护好大气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国家和省、市、县秸秆禁烧和森林防火工作要求,现就做好秸秆禁烧和森林防火工作告知如下:

一、秸秆焚烧、野外用火的危害

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引发火灾、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

二、禁止野外用火行为

1、禁止祭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点油灯等;

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

4、禁止吸烟、野炊、烧烤、打火把、玩火等;

5、禁止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6、禁止烧杂草、烧荒、烧坟草等;

7、禁止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秸秆露天焚烧、野外用火的处罚措施

1、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4、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5、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6、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7、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范文2024年 篇8

近期,我县持续出现晴热高温天气,森林火险等级高,森林防灭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做好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控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发布禁止违规野外用火的通告:

一、禁火时限: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及距林缘100米以内的区域。

三、禁火期、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范围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禁止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2、禁止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

3、禁止燃放孔明灯;

4、禁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5、禁止野炊、烧烤、烤火、玩火;

6、禁止炼山、烧地坎草、烧灰积肥、烧蜂窝及其它生产性用火;

7、禁止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在禁火期间,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防控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人严防严守。对辖区内的痴呆、聋哑、精神障碍、儿童等人员要指定专人监控。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情,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灭火责任。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和新闻媒体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活动,杜绝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六、凡违反禁火令规定,在森林禁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的,将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一旦发现火情或违规用火,请立即报警报警电话:110、119、XXX。

特此通告!

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范文2024年 篇9

当前已进入秋季森林防灭火工作关键期,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一段时间持续干旱少雨,林下可燃物大量堆积,植被含水率极低,易燃性增强,全县大部分地区森林火险等级较高,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同时,党的二十大召开在即,保安全护稳定重任在肩。为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X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20XX年10月15日至20XX年10月22日为全县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县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禁火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火区域,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二)禁止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禁止其它野外用火行为。

三、在禁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派员设卡检查,严防严守,查禁火源上山。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县森防办电话:XXX。

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范文2024年 篇10

近期全区天气持续干旱,森林防灭火工作形势异常严峻,根据厦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发布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的通知》(2023年第1号),决定从2023年2月23日0时至2023年3月8日24时,全区的林区、林缘、田野等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如有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田边杂草、焚烧稻草、烧灰积肥;

二、吸烟、烤火、野炊、祭祀祭扫用火;

三、燃放烟花爆竹;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携带火种、易燃物品进入林区;

六、熏烟驱兽、私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

七、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将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XXX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制止并举报,经查属实,将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XXX

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范文2024年 篇11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XXX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即日起,禁止在林区及林缘一百米范围内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森林防火紧要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届时市政府将根据森林火险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森林防火紧要期)。其中:寒衣节、元旦、春节期间、清明等火灾高发时段或者在森林防火紧要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范围:全市所有林区及林缘一百米范围内。

三、禁止野外用火要求:禁止森林防火区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下列行为:

(一)严禁林区内生产用火和工程用火;

(二)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四)严禁烧香、烧纸钱、燃蜡烛、烧垃圾等;

(五)严禁炼山、烧荒积肥、秸秆焚烧、烧田埂,烧蜂(蚁)窝等;

(六)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点火照明、烤火取暖等;

(七)严禁使用枪械、电击狩猎、放火驱兽等;

(八)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防火紧要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务必扫“防火码”,自觉接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和扫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车辆应当配备灭火器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对搭载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搭载人员丢弃火种。

五、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XXX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应当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六、凡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XXX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行为应当立即制止或报告护林网格员,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护林网格员或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林业局。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XXX

市林业局值班电话:XXX

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范文2024年 篇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近期我区将以晴到多云天气为主,无明显降水,森林火险等级为高度危险(四级)以上。省森防指20XX年10月11日发布了全省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市森防指20XX年10月12日发布了《XX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明政规〔20XX〕4号),为落实省、市有关部署要求,坚决防止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X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20XX年10月13日0:00起至20XX年10月23日0:00止,为全区林区野外用火禁火期,在全区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禁火期内,禁止任何人携带火种进山、入林;禁止森林防火区内烧火积肥、烧荒烧炭、造林炼山、果园烧杂、烧田埂草、焚烧垃圾、吸烟、烧纸、点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三、在禁火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护林巡山频次,严禁火源上山,并加强值班值守,强化火情、舆情监测。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对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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