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的范文 篇1
县联创办:
你办《关于要求对x4年度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建设项目立项的报告》(盐五联创办〔x3〕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x4年度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建设项目立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x4年度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通过该项目的建设,可以强化城市综合管理能力,着力解决好市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巩固我县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实现长效管理。因此,实施该项目是十分必要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本项目主要实施老住宅小区改造,老住宅小区管网疏通、抢修,县城零星配套绿化建设,市容综合整治,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等10项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安排解决。
五、项目业主
具体项目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请各建设单位据此抓紧做好项目相关前期工作,并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我局审批。
此复
xx县发展和改革局
x4年3月7日
关于批复的范文 篇2
关于xx省xx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民行批[1xx8]7号
xx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xx县人民政府驻地由xx市区迁往大营镇的请示》(豫政文[]72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xx县人民政府驻地由xx市区迁至xx县大营镇。搬迁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民政部
x年三月九日
关于批复的范文 篇3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给xx区人民政府的批复
国函字31号
你区关于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报告收悉。批复如下:
一、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有完整的原始高原生态系统,对保护稀有的高原有蹄类动物,拯救濒危物种有着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同意将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要认真搞好该自然保护区的规划,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该区的生态环境和各类自然资源。
三、自然保护区所需人员编制、物资、经费、设备等纳入你区的计划。
关于批复的范文 篇4
市机械工业管理局
机批字[19]第147号
关于重型汽车制造厂与
工程机械锻件厂合并的批复
重型汽车制造厂、工程机械锻件厂:
重汽字[19]5号文、工机字[19]18号文收悉。根据两厂请示,经局研究,同意工程机械锻件厂整建并入重型汽车制造厂。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工程机械锻件厂并入重型汽车制造厂后,撤销工程机械锻件厂的法人资格。考虑工程机械锻件产品生产和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保留工程机械锻件厂的厂名,领取营业执照。
二、工程机械锻件厂的所有债权债务由重型汽车制造厂承担。
三、19年月日起,工程机械锻件厂各种报表由重型汽车制造厂统一上报。
此复
市机械工业管理局(盖章)
一九年月日
抄报:(略)
关于批复的范文 篇5
实业公司:
为了使光大能够更积极、稳妥、健康地发展,国务院批准光大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直接向国务院负责。凡属业务、财务、人事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决策,均需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举行会议。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董事会行使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光大实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光大董事会应尽快制订章程并报国务院备案。
光大董事会由下列十五名同志组成:
光大常务董事会由下列五名同志组成:。
特此批复。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批复的范文 篇6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绵阳科技城发展纲要>的请示》(川府[]28号,以下简称《纲要》)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纲要》中关于绵阳科技城发展的指导思想、功能定位、发展重点及总体规划的意见。
二、绵阳市是我国重要的国防军工和科研生产基地,科技人员和智力资源密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一定基础。建设好绵阳科技城,把绵阳市丰富的科技资源转化为巨大的生产力,促进我国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是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重要论断的具体实践,对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三、建设绵阳科技城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发挥科技、人才优势和特色,科学规划,精心组织。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营造有利于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要充分发挥绵阳地区科研院所、高科技企业和高等学校的整体优势,推进军民结合、产学研结合,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建立起能吸引、凝聚优秀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良好机制。适度超前发展教育,集中力量、联合当地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办好西南科技大学,培养建设绵阳科技城所需人才。要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以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及精细化工、光机电一体化、环保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并带动相关服务业的发展。要继续注重生态和环境保护,注意防止重复建设。
四、建设绵阳科技城的主体是四川省和绵阳市。建设中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重大问题,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会同科学技术部等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请你省根据本批复精神,对《纲要》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国 务 院
二oxx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