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烟草专卖培训心得体会
我参加了烟草商业系统专卖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培训班(第期)的培训学习,此次培训着重解读了当前新形势下烟草专卖许可的形势,并结合新专卖法、实施条例对目前中国烟草的形势政策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了目前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风险防控,严格了行政处罚案卷的审核把关程序,同时介绍了行政许可中的法律风险防控以及重庆创新模式。除此以外,省局 局长还亲自来到现场和我们学员进行互动,对一些我们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让我们进行现场解答,使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问题,对我自身的管理能力、沟通能力、组织能力也是一次很大的'提升。
通过此次培训,我学习到了很多与专卖工作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了解到目前专卖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重要性,同时也有幸能和全省各县局的 人进行交流学习,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也让我对下一步的工作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
一是提高自身分析问题的能力。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当前市场经济迎来一个复杂多变的时期,我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分析能力,才能在纷繁复杂、千头万绪中找出头绪,摸出规律、熟悉规律、把握规律,这样再困难的事解决起来也就简单多了。
二是提高自身学习能力。通过这次培训学习的充电,让我了解到许多新知识、新政策、新方法,这让我再一次深刻体会到学习的重要性,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提高学习能力,以作文 WwW.ZuOwENbA.NeT
知识创造价值,打造学习型员工、学习型组织,向知识要效益,向学习要发展。
三是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今年以来,在严峻形势的考验下,行业内部不规范经营行为时有发生,转变职工的思想观念、加强规范经营的教育学习迫在眉睫。要明确全员的规范经营的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将检查、考核的结果与工资奖励挂钩,做到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从而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规范自律和卷烟零售客户规范经营的自觉性。
在此,还要感谢省局(公司)培训中心领导对于这次培训的精心安排。短短几天的培训时间已经过去,我又将投入到新一轮的工作中,但是我知道学习没有结束,我一定会以此次培训作为契机,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能力,并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去,带领 烟草全体职工继续创新工作,为烟草的发展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第2篇:烟草专卖培训心得体会
烟草行业正处于改革和调整的重要时期。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如何提高工作效能,开拓创新,转变观念,是管理人员充分发挥专卖管理职能,依法行政,树立良好形象的关键。加强专卖队伍管理和建设,对于推动烟草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在严厉制裁不法份子,始终保持打假、打私的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实践“两个维护”的氛围,形成人人敢于同危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做斗争的良好局面。
通过理论学习《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框架控制公约》近年来在我国的实行情况,学习《刑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一些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短暂的学习,收获颇丰,工作思路有了很大的转变,知识视野进一步宽阔,明确了自己以后工作需要改进和加强的重点,对于今后开展具体工作有了方向性轮廓,对于提升自身素质有了根本性的规划。通过这次相关法律法规系统的学习和讨论,结合现阶段我国烟草行业的情况及处境,谈谈个人在此次法律法规学习活动中对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前后的几点学习总结和认识: 《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都是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新的形势变化在原有文件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修改,主要是根据《刑法》的修订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废止,对其中有关的五个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以消除法律规定的冲突和不严
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由工信部于今年第12号部长令发布,是对原规定(国家局1998年3号令)的全面系统修订,对原规定从体例和内容上进行了重大修改,进一步严格规范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
一、《烟草专卖法》修改条款前后对比分析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前后对照分析
(一)修订了与相关法律不一致的内容。按照现行的《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修订后的《规定》对有关案件管辖争议、行政复议时限、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划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例如,新《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案件的管辖。又如新《规定》第五
十四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原《规定》为十五日。修改《规定》的相关内容,确保法制统一。
(二)完善了行政处罚的实体性制度。为确保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罚没款物的处理、可申请听证的处罚种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处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实体性制度。例如,新《规定》第四十四条将可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扩展为“一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并授权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听证数额标准,强化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健全了行政处罚的监督制约机制。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要求,新《规定》加大了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监督力度。例如,补充规定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机制,明确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审查和纠正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授权上级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本部门对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可以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等。
(四)突出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知情权的告知。纵观新《规定》,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定,从实体到程序性,再到监督制约机制,处处凸显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条款。例如新《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又如涉及到程序上的决定应当